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2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   告  謝依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臺南市○○區○○路○○號9樓之1之
土地於民國94年12月8日於臺南地政事務所登記原因為設定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新臺幣216萬元不存在;暨被
告應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專屬
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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