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小字第18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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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189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陳惠燕
被   告  陳金華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18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9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張雅雯
    通 譯 林傑臣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100元,及自民國105年9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2計算之利息,加計利息之
總金額最高以755元為限。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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