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411號
原   告  林佑吉 即吉鑫鐵工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壹仟柒佰陸拾玖萬玖仟伍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拾陸萬柒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壹拾陸萬柒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