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朱國華
被 告 吳淳馨
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淳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吳淳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