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8號
原   告  劉惠櫻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富號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港幣120,029
元,以提起本件訴訟之日即105年9月26日之臺灣銀行外幣即期
賣出匯率折算為新臺幣(下同)489,838元【120,029×4.081
=489,83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45元【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計算式:5,2902=2,64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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