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小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小字第209號
原   告 驊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宥銓
訴訟代理人  黃錦煌
被   告  鍾淑芬
訴訟代理人  游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
宜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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