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90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黃鈺穎
被 告 劉致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3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
」之記載(判決第一頁倒數第七行),應更正為「被告於民國10
4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