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聲字第二十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認可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離婚事件,經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作成之(2000)定民初字第936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嗣經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在案,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就該民事確定判決為認可之裁定,並提出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舟山市公證處公證書、海基會證明等為證。
二、經查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作成之(2000)定民初字第936民事判決,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該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倩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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