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О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秀珠律師
黃燕光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七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係「益源網際網路商店」負責人,明知電腦遊戲軟體片名:石器時代、夢幻西餐廳係乙○○○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物,竟基於概括犯意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間某日起,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在彰化縣○○鎮○○街○○○號,連續將侵害上開電腦遊戲軟體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以每小時新台幣三十元之代價,供不特定人玩樂,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嗣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十六時四十五分,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電腦主機、滑鼠器、鍵盤各十四台,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康弼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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