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家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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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家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恢復繼承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八三號
上訴人乙○
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進靈 右當事人與甲○○等人間因給付繼承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為訴之變更(即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金額十七分之三),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壹仟玖佰伍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伍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柒萬陸仟零陸拾元,除已繳伍萬捌仟零貳元外,其餘貳拾壹萬捌仟零伍拾捌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李行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書記官黃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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