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51號
原 告 陳孟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仁男 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記載
,請具狀補陳,並備繕本1份。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
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