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吳陳碧雲
范梅枝 江雲洲 之繼.
江啟鑫 江雲洲之繼.
江欣庭 江雲洲之繼.
江雨容 江雲洲之繼.
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孟錦 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林美心 等七人間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參萬肆仟柒佰伍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