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343號
原   告  蘇林寬玉
原告與被告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7,5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
訟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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