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43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送達代收人  陳致安
上原告與被告 洪俊賢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05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一段139號)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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