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訴訟代理人丑○○被告子○○被告庚○○被告卯○○○被告戊○○被告辛○○被告己○○被告癸○○原名孫
住被告壬○○住被告丙○○住被告甲○○住被告丁○○住被告乙○○住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