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宣告刑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一四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搶奪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搶奪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至於附表中所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易字第一五九0號判決內「褫奪公權貳年」之諭知,係單獨針對如附表所示受刑人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罪行部分而為,並未見有何如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八款所指之宣告多數褫奪公權之情形,自無聲請定執行刑之必要,故聲請意旨將上開單一之褫奪公權一併列為聲請定執行刑之對象,容有誤會,就此部分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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