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小上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小上字第一五三號
上訴人乙○○
甲○○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提出上訴理由,表明左列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揭示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二、逾期未為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鄭月霞~B法官黃蕙芳~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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