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繼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繼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繼字第八九八號
聲請人甲○○
乙○○丙○○右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戊○○右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丁○○之遺產,請求拋棄其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之現在
二、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回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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