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一三二號
聲請人甲○○右列被告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賠償一百七十四萬五千元均更正為一百三十八萬五千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賠賞一百七十四萬五千元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冤獄賠償決定書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一百三十八萬五千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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