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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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94號聲請人 黃培火 訴訟代理人 曾敏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3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33582│3│3000││││~80-ND-033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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