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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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59號原告 林容羽 被告阮氏金線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96號被告阮氏金線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而原告就被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一併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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