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 李佩玲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鄭淵基 律師 陳思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哲源李佳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訴訟中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6,500元,尚應補繳2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周怡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