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89號上訴人 李美鳳
黃清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訴字第789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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