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59號原告 郭玉英
吳詠琦 吳若綺 吳宗曉 吳佳賢 吳國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勝雄 等九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郭玉英、吳詠琦、 吳若琦 共有臺南市○○區○里段○○○○○○○號土地,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8,694元【計算式:17平方公尺【土地總面積】×36,982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28,694】,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原告郭玉英、吳詠琦、吳若琦應納部分);另原告吳宗曉、吳佳賢、吳國孝共有臺南市○○區○里段○○○○○○○號土地,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19,06
0元【計算式:17平方公尺【土地總面積】×48,18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19,06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原告吳宗曉、吳佳賢、吳國孝應納部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