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18號上訴人即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1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7,666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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