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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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50號原告錦昌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致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進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進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7,103元,應繳裁判費36,7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23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楊琄琄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訴 字第 2150 號裁定(105.12.16)[和解]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訴 字第 2150 號判決(106.03.0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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