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07號原告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恒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413萬5,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萬3,8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2萬3,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