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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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6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清霖鄭麗鳳 間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清霖、鄭麗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清霖、鄭麗鳳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6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古小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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