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82號
原 告 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歐秀卿
本件原告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請求返還退職金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 蘇明宏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萬9,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