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字第26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黃薇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德兆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零叁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政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