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小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字第26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黃薇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德兆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零叁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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