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正 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柏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54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