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勞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坤賢 即大明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霍麗華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75元
(上訴人僅聲明不服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內容,並就該部分提
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江淑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