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 陳桂美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志宏
       陳志榮
       陳翠玲
       李鴻宜
       李彥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
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400元(即坐落嘉義縣○○鄉○○段○
○○○號房屋:門牌嘉義縣○○鄉○○路○○○巷○弄○○號房
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有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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