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小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小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何新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麗珠曾柳堂曾俊賢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正並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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