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261號
原   告  莊麗淑
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尖美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尖美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667元,應繳裁判費3,97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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