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81號
原 告 黃華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胡志明 即黃金屋
書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1,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