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5號
原   告  陳裕昌
上列原告陳裕昌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請求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
萬5,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