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5號
原 告 陳裕昌
上列原告陳裕昌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請求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
萬5,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