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44號
原 告 白書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2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