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莊瑞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吳玉葉 間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