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詹鳳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弘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
  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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