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0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
乙○○改名劉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一四七號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案自偵審以來已歷十年,相關證人、證物大抵已調查完畢,聲請人亦均有固定之職業及住居所,其中聲請人 劉晏潔 所科處者尚屬得易科罰金之陸月有期徒刑,並曾諭知緩刑在案,當無湮滅證據、串證或逃亡之虞,因聲請人需經常出國洽公,一旦禁止出境,損失極為慘重。為此聲請解除禁止出境之限制。
二、茲查限制出境原因尚未消滅,所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