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抗字第3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三四四號
抗告人丙○○○○○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抗告人因與甲○○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0一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除已繳伍拾元外,其餘玖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