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宗秦 相對人 粘林阿 有關係人 粘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粘林阿有為 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9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以擔保關係人即債務人粘秀枝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借款等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又關係人粘秀枝於103年8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80萬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等,借款期間為103年8月20日至110年8月20日,並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06年8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21,04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6年11月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6日、3日分別送達於相對人、關係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渠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6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福興鄉│粘厝││3│養│00│25│58.73│31/12000│重測前:元興│││││││││││││段2065地號│├──┼───┼────┼────┼────┼────────┼─┼──┼──┼──────┼─────────┼──────┤│002│彰化縣│福興鄉│粘厝││6│建│00│06│66.75│685/27400│重測前:元興│││││││││││││段2069地號│├──┼───┼────┼────┼────┼────────┼─┼──┼──┼──────┼─────────┼──────┤│003│彰化縣│福興鄉│粘厝││12│建│00│08│60.16│227/1895│重測前:元興│││││││││││││段2070地號│└──┴───┴────┴────┴────┴────────┴─┴──┴──┴──────┴─────────┴──────┘┌─────────────────────────────────────────────────────────────┐│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6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彰化縣福興鄉頂│彰化縣福興鄉粘│1層加強磚造,│一層:67.31;合計:67.││全部│重測前:元興段││││粘街345號│厝段6及12地號│住家用│31│││387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