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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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許鎮平 訴訟代理人 謝光智 被告青庭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文志 被告 王佩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新臺幣貳仟零肆佰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仟零肆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