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5號原告 陳重宏 被告 張慶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12月17日以104年度補字第36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1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