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05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0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五五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四四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F0~T40┌──────────────────────────────────────────────────┐│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二七八三六七─八││壹│壹仟││├─┼───────────────┼──────────────┼────┼───┼────┼───┤│2│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二七八三六八─0││壹│壹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官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