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再字第28號上訴人豪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南燦 被上訴人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第一行中關於「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