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選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39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紀金海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郭旺財 」之記載,應更正為「紀金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