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5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5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