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上更㈠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上更■怞r第一三一號
上訴人豪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南燦 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 律師複代理人 葉南昇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被上訴人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示裁判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介源法官鄭傑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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